Page 31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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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破产相关概述




              经到达对方,效力待定的合同立即确定无效。
                  其次,赠与合同中,来自赠与人的任意、法定撤销权。按照第 658 条、第
              663 之规定,赠与人在一般的赠与合同履行之前或者在赠与合同履行之后,受赠
              人发生“负义”行为的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或者法定撤销权,可以不再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将已经赠出去的财产索回。此类撤销权的行使,显然不需要通过诉讼方
              式,只要赠与人通知受赠人足以。
                  (三)债权人撤销权
                  1. 定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无偿或者低
              价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其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
              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有: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有债权债务关系;②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的消极行为;③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④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
              恶意这一要件。

                  3.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①放弃其债权,债务人
              放弃对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相对人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到期还是未到期债权,均可
              行使撤销权。②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人对自己负有的债务,由相

              对人或者第三人设置的担保予以放弃,使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失去担保的财产保障,
              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③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无偿将自
              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④恶意
              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为逃避债务

              延长履行期限,也是对债权构成的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
                  4. 债权人对债务人低价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是:①债权人与债务人
              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②债务人实施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

              ③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④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恶意,低价处分财产行为
              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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