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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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破产相关概述
法院支持其主张,撤销了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后果是该处分行为自
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分的财产回归债务人手中,成为履行对债权人债务的财产
资力。债权人在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后,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司法实践
中可以直接请求实现债权的做法是违反“入库规则”的。本条不再做出这样的规
定,坚持“入库规则”,是正确的选择。
(四)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无需具备法定情形,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
与合同。撤销的时间应当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已经撤销,视为没有
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再存在赠与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
合同,没有期限的限制,即不存在除斥期间的约束。赠与合同允许任意撤销并且
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是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
即使如此,对于赠与的撤销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情形下,赠与人不得撤
销赠与。不得撤销赠与的情形有:第一,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办理登记等有关手
续的,这是赠与的标的物已经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因而不得撤销;第二,
赠与合同订立后,已经经过公证证明,表明赠与的意思表示已经经过慎重考虑并
且提交公证机关证明,也不得任意撤销;第三,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
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由于当事人之间具有道德上的因素,如
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与公益和道义不符,因此也不得任意撤销。
(五)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具备法定条件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行
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的行为。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不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
在具备这些法定事由时,权利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规定为三种情形: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于严重侵害,一些大陆
法系国家将其限定在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民法典继
承编第 1125 条也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限定在继承人故意实施的犯罪
行为中。不过,此处的严重侵害行为,是指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触
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含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
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因违反扶养义务而撤销其受赠
权符合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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