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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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破产相关概述
件中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破产违法犯罪案件的检察监督
近年来,随着国有中小型企业破产情况日益增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
罪也层出不穷。并且这些犯罪窝案、串案多,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日益突出,
获取和固定证据难度大,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也愈发严重。检察机关应积极提前介
入国有中小型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同时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工作。对于列入破
产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检察机关的预防部门应立项预防,提前介入国企破产清算
的整个过程,帮助企业规范破产清算中的工作制度与监督制度,重点监督国企破
产清算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三个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立预防
机制,将一些倾向性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对于国有中小型企业破产过程
中发生的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的预防部门与侦查部门应相互配合,认真
剖析研究预防对策,对发现国企破产清算中存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
有关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
跟踪回访。
三、检察机关对企业破产程序的监督方式及内容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参加破产管理人、发挥抗诉权的作用等方式对企业破产程
序进行监督。
(一)检察机关参加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破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对企
业破产宣告后由其指定成立的,职责是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企业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破产管理人在各国的称谓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管理人,日本则称为破产管财人,在英美法系国家
通常称为破产受托人。以前,在中国被称为“清算组”。
1. 检察机关符合破产管理人的条件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参与企业的破产重组、和解、清算全过程,
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且处于中心位置。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破产法
律制度的各项目标价值能否最终得以实现,都与破产管理人密切相关,因此这就
要求破产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与法律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
机关,对法律的熟练运用使其可以在破产管理人职责中发挥法律专长。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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