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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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破产相关概述
量,以维护社会公益正当性为介入的前提,以助推各权利主体与公共利益实现最
优化均衡为目标。具体操作而言,应当明确依申请和依职权启动监督的条件,以
依申请监督为原则,依职权监督为例外。对于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应以损害不
特定多数人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主要针对涉及刑民交叉复合司法程序的
涉嫌破产欺诈和虚假诉讼案件,以及牵涉人数众多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国有企
业、金融机构类破产案件。
(三)多元化监督方式,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因监督对象的多元化以及监督内容的多样性,检察机关对于破产程序的监督
应依托检察职能采用多种方式。一是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对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生
效法律文书可以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二是发挥行政检察职能,
对破产程序所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履
职。三是发挥刑事检察职能,针对涉嫌虚假诉讼、妨害清算、虚假破产、拒不执
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法院、公安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打击涉破产
程序的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四是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五是通过改进工作和完善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推动破产程序中社会共性问题的
溯源治理。六是依托检察履职,推动完善全链条全方位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四)发挥“润滑”作用,优化府院联动效能
虽然很多地方都出台了“府院联动”机制,但是在可操作性上有待加强。依
托“一手托两家”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坚持监督与支持、维权与维稳、纠错与
解纷并重的共赢理念,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沟
通规范破产审理活动以及相关破产参与人的行为,沟通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和
效果,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等重大风险,维护司法权威与司
法公信力。推动建立多部门的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对于破产案件中遇到的共性难
题进行归口,将个案解决的联动机制上升为常态化的行政配套机制。推动建立信
息共享机制,对存在破产风险的企业进行风险提示,建立破产预防机制。推进逐
步形成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各部门各尽其责,协调化解破产难题,积极防范各类
风险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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