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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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二)中国破产撤销制度的完善建议
                 法条应当采取列举加定义概括的模式。列举模式的限定性导致了破产法并不
             能应对司法实务中出现的破产债务人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新的类型的行为。应当

             在立法中将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破产撤销权的轮廓可以
             更加清晰。当出现新型的破产债务人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的时候,列举模
             式的法条不能够很好地起到规制作用,而该项构成要件定义概括的法条可以起到

             原则性的指导性作用。
                 对于临界期间,应当针对不同的行为进行不同的规定,涉及法条所列举的属
             于可撤销的合同关系的损益,可以规定撤销期间为在法院决定受理之前的六个月

             内,而对于无效的合同关系的损益,可以规定这个临界期间为一年。而对于主观
             恶意性较大的物权性损益行为,应当适当地延长其临界期间,至于期间的长度问
             题,仍是值得探讨的。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检察监督研究




                 一、破产程序检察监督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首先,检察权介入破产程序的职能定位与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
             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 年 6 月印发的《中

             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提出
             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破产案件关乎营商环境、地
             方经济增长和财产税收等问题,还包含健全市场主体救治、退出机制以及职工权
             益,是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对于破产程序的监督是应有之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

             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生效裁判的监督、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以及执行监督,
             三者相互结合,形成了现有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

             监督规则》(以下称《规则》)第九十八条将破产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
             判程序,为检察机关对破产程序中审判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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