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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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破产相关概述




                  其次,检察权介入弥补权利救济不足,缓解破产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冲突。随
              着破产案件的增多,因企业破产而牵涉的利益群体更加复杂,破产程序成为多方
              利益主体的博弈聚集之地,债务人财产供给不足更是加剧了各个利益主体间的冲
              突。相较于审判程序中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立法赋予破产程序参与主体的

              权利救济相对较少。破产程序中通常会以裁定或者决定的方式来推进破产程序,
              但是很多裁定或者决定都是做出即生效,仅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
              的裁定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大部分的裁定均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权。此外,
              中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外部监督,仅依靠以法院为主导、债权人会议和债

              权人委员会为双翼的二元模式的内部监督,难以发挥监督实效。检察机关在调查
              取证、专业技能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通过民事案件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等
              多位一体的检察权运行模式,有助于维护破产参与主体因信息不对称和权力寻租
              行为而受损的利益,帮助消解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冲突。

                  最后,检察权介入完善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为推进破产程序保驾护航。破产
              程序除了要解决核心的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问题,还面临着诸如职工安置、重整
              企业信用修复、涉破产税费缴纳、工商注销登记等衍生问题,需要政府相关职能
              部门协调解决,决定了破产案件的处置离不开外部支持,尤其是地方党委和政府

              的支持。但是,行政权的良性参与会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而行政权的过度
              干预则会与司法权产生权力冲突,影响破产程序的公正性。行政检察“一手托两
              家”的职能定位能够更好地协调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关系,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组
              织协调会等方式,打破府院联动中的抵牾,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释放公

              权力的最大合力,进而实现破产程序的福利最优化。此外,在涉国有企业破产、
              污染企业破产、跨境破产等领域,以及国家税收债权及其他国有资产债权实现、
              涉政府平台共益债务实现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依法监督履职。


                  二、检察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职权

                  (一)对破产申请的检察监督
                  依照中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

              责任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但在经济实践中,可能存在着作为债务
              人的企业抱着“好死不如赖活”的态度不愿申请破产,而作为债权人的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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