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47
第一章 企业破产相关概述
产程序时,参与破产管理的检察人员可以发挥检察职能进行制止。
(二)检察机关运用抗诉权监督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
中国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是否能优先受偿的确
认通常均以裁定方式进行。这些裁定事项主要包括:是否受理企业破产的裁定,
对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债权、债务的确定,有担保债权效力的确定,撤销权、追回
权效力的确定,以及破产终结的裁定。在这些裁定中,只有是否受理企业破产申
请的裁定允许上诉,其余裁定均不准上诉。
中国在破产程序中实行的是一审终结的审判方式,在实践中难免出现失误。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情形下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权力。对确有错误的裁定,检察机关在当事人的申
请或者自行发现的案件中,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
议,要求人民法院自行改正,或者通过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机关向其同级人民法院
抗诉的方式,使人民法院纠正错误的裁定。
检察机关在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机关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抗诉时应当注意:并不
是所有的破产裁定都可以提起抗诉。检察机关监督企业破产程序,必须是涉及当
事人的重大利益或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裁定,具体来说有破产宣告裁定、在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未获通过的情况下对法院做出的确认财产分配方案
的裁定和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定。此外,为确保检察机关抗诉
权的行使,需要有相应的措施与手段为之保障。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保障措施:
检察机关有权调阅破产案件卷宗的权利;有权复制、摘录有关的案卷内容;有权
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出席法院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并有权在债权人会议上说明抗
诉的理由与根据。
(三)检察机关应监督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情况,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
权益
破产企业财产是企业破产宣告后继续进行破产程序的基础,是破产债权人得
以通过破产程序接受清偿的物质保证,同时还是破产企业职工得以妥善安置的一
种途径。因此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继续进行,关系到债权人的
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更大限度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依法分配破
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破产法》第 113 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破产
·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