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46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程序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方面的,破产企业、破产企业职工、破产债权人、取回
             权人、别除权人,甚至国家,都是利害关系人,且各个主体的利益常常处于此消
             彼长的对立状态。这种利益的法律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利益之间排斥性,决定了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具有中立性,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

             立场上处理破产事务,检察机关职责来源上的法定性,使其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必
             定属于中立者。因此,检察机关的法律专长与中立性特点,是其参与破产管理人
             条件。
                 2. 检察机关参与破产管理人的作用

                 首先,检察机关参与破产管理人,可以强化破产管理人的内部监督。破产管
             理人要参与企业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主要职责是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
             进程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了结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提
             高经济运行效率,故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企业时,需要加强自我监督机制,检

             察机关的工作特性决定了当其参与破产管理人时,可以增强破产管理人内部的监
             督,有效预防破产管理人滥用权利,防止以合法的形式恶意消耗债务人的资产,
             损害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检察机关参与破产管理人,可以提前介入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破产

             程序,有利于全面监督企业的清算过程,有利于发现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前后所
             存在的犯罪行为。在企业破产的实践中,经常存在大量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债权
             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企业负责人,在债务人申请破产之前,
             转移财产或者以各种名义疏散财产,损害企业利益;或者在破产的过程中不如实

             陈述,导致破产还债裁定有误;或者企业负责人打着企业濒临破产的幌子,利用
             破产之机,低价出让资产给自己的亲朋好友,不但损害企业的利益,还损害了债
             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人和债权在企业破产中破产。如果检察机关能够作为破产
             管理人,介入破产程序,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及时发现犯罪

             行为,加大对破产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后,检察机关参与破产管理人,可以增强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减少不当
             行政干预对企业破产程序的影响,保障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由于中国现有
             的管理体制,行政干预在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是必不可免的,但中国

             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滥用干预权,应如何制止。检察机关在这一方面
             发挥制约作用有优势,可以监督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当干预企业破


             ·38·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