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40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一)成立的前提不同
                 民法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除破产撤销权以外,
             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

                 (二)权利的主体不同
                 对于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而破产撤销权虽也有债权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不能

             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为之。根
             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债务人的财产,而行
             使撤销权追回被债务人不正当处分的财产则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故破产法第

             31 条和第 32 条明确规定,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管
             理人享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三)适用范围不同
                 破产撤销权较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恶意处分

             财产的积极行为。凡是损害了债权利益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恶意(有偿行为须
             恶意),无论其行为为积极或消极、无论其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只要是在破产

             宣告前一定期限内实施的,均可依法实施撤销。
                 (四)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不同
                 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无论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还是民法债权人撤销权,
             国外立法大多采用两种制度,一是规定诉讼时效,一是规定除斥期间。中国民法

             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一般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如中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
             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

             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为了使法院对于债务人的行为是否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应否撤销其行为做出一个明确的判断,新破产法分别针对债务人的不同行
             为规定了不同的时间期限:对于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和放弃债权五种
             行为规定的法定期间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债务人在具备了破产原

             因后,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法定
             期间为法律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32·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