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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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破产相关概述




                  (五)行使权利的后果归属不同
                  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因撤销债务人行为所得利益归属债务人,债权
              人可就这部分财产直接要求受偿。而破产法上之撤销权,因其行使撤销权而追回
              的财产,归属破产财团,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还债程序开始后依法定程序受偿。


                  五、中国破产撤销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中国破产撤销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破产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对破产撤销做出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
              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
              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

              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破产撤销制度存在
              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以列举方式阐明可撤销行为的做法过于僵化

                  正如上文所述,中国破产法关于可撤销行为的立法模式过于僵化,使得中国
              破产法在规制破产债务人侵害债权人合法债权实现的时候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司法实务中,破产债务人侵害债权人合法债权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
              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这种单一的列举模式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司法实务中所出现

              的各种问题,无法以原则性的指导条文为新出现的实务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好的解
              决办法。
                  2. 对于可撤销行为的临界期的规定模式化
                  中国破产法对于可撤销行为的临界期规定为六个月和一年两个期间。对于债

              务人提前无恶意清偿某个债权人债务,破产法规定的临界期为六个月。而对于无
              偿赠与、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债务人对于少数债权人的恶意提前清
              偿债务、为没有财产担保的财产提供担保或者自愿放弃到期合法债权五种恶意侵
              害债权人合法债权的行为的临界期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前一年内。对实践

              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并未做进一步的区分,对行为的危害性质大小、轻重缓急也
              没有体现,已经适应不了当下趋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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