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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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人法律意识淡薄而不知申请破产或者因债权人过于分散而无法推选代表提出破产
             申请,但案件本身却涉及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或者是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债
             务额高,抑或已具有破产犯罪情节。这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代表即可代表国家行使破产申请权,这实际上也是对企业行使破产申请权的一

             种监督。其实,国外立法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意大利《1942 年破产法》第
             6 条规定检察官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荷兰破产法规定,当破产案件涉及公共利
             益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法国法中也有公诉机关可以提起破产申请的
             规定。

                 (二)对破产管理人的检察监督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中国《企业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所谓破产管理人,
             一般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依法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事务,以
             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组织。根据现行破产法和其他法律、政策的实施

             经验,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或人民法院指定设立的清算组担任,同时,破产清
             算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并取得专门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担任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
             的一个组织,始终参与破产程序的全过程,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其他机

             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正因为破产管理人在中国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主
             体,实现专门化、职业化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大家还都处于一个“摸着
             石头过河”的过程,对其市场准入、资格管理、工资报酬、权利责任等还不十分
             明了,所以也就容易出现“浑水摸鱼”、违法乱纪现象。当然,一旦破产管理人

             实施了损害债权人或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法院可以根据职权
             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破产法律制度的功能和目
             标价值。但一旦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或故意或过失,没有及时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
             时候,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就应当责无旁贷地通过检察建议书、检查意见

             书等方式要求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对法院审理的检察监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进入破产程序,检察监督更是不可或缺。监督的内容
             有两个方面:其一,监督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有程序违法之处,如在目前

             法院和检察院就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对破产程序中的裁定提出抗诉尚未达成一致意
             见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检察建议书的方式予以监督;其二,对审判人员在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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