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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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
             的补偿金;第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
             款;第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

             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
             资计算。”每一个企业的破产都关系着每一个的职工的利益,企业职工的利益能
             否得到补偿是中国破产法律特别关注与保护的焦点,法律规定应当优先清偿所欠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补偿金,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这也

             是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对破产企业财产分配进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程序,法律规定了法院可以通
             过裁定认可管理人提交的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由破产管理人执行。这里法律
             的规定不够完善,未规定由谁监督管理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四、完善破产程序检察监督的建议

                 (一)回应现实需求,完善立法供给
                 虽然《规则》通过扩张解释的方式将破产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围,但仍缺少

             上位法对破产程序检察监督的明确规定,也导致破产程序检察监督在实践中进展
             不畅。因此,对破产程序检察监督进行立法完善,提升破产程序检察监督的规范
             层次,明确检察机关在破产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和监督范围,为其接入破产案件提
             供上位法支撑非常必要。当前,中国《企业破产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立法规划,这为破产程序检察监督明确法律依据提供了契机。可以在破产
             法的修改中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予以明确,并做出具体化的规定,填补破产程
             序长期以来的外部监督缺失。建议明确检察机关对破产程序具有法律监督职权,
             监督范围包括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管理人的履职是

             否合法适当,相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二)秉持谦抑性原则,规范监督程序的启动
                 破产案件虽然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但究其本质仍属于私法管辖,破产程序主

             要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检察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的介入难免会影响到
             私权主体的平等地位。因此,对破产程序的监督应兼顾利益平衡和破产效率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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