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54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法律体系及其相关辅助制度、法律传统等因素即要从本国国情出发。破产管理人
制度也不例外。考虑到中国诉讼结构形式受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影响较深,具有职
权主义诉讼结构的一般特点,破产管理人阶层尚处于发育阶段;而且,市场经济
体制也处于发展阶段,各种相关的辅助机制,保障制度还十分欠缺,在公正与效
率的较量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公正仍将是主导。所以,由法院选任破产管
理人是适当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破产法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而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关键,如果对破产管
理人的选任,债权人会议不能予以有效的监督,这与破产法基本功能的要求是不
相符的。因此,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法院
选任管理人后,如有正当理由,可经有表决权债权总额一定比例的债权人表决通
过,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
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
的监督。
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中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
几方面。
1.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
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
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
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
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
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
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中国破产法规定,自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就负有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的职责,
开始清算工作。
2. 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
·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