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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现行破产法第二十五条采用列举方式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做出规定,合乎国
             外通例。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烦琐且难尽其详,因而有必要设定其一般义务,以
             加规范。理论上讲,在破产清算组的财团代表人的地位确立之后,凡是与破产财

             团设立目的有关的一切行为,清算组均可进行。与之相应,立法便应对其规定一
             个总的义务规则。如规定破产清算组及其成员执行职务,应尽“善良管理人”的
             义务,其执行职务时的注意程度,应与其作为破产清算人的身份及自己的职业、
             地位、能力、学识等相适应,并明确规定清算组成员违反“善良管理人义务”时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清算人违反此项义务,对破产财团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既构成对其解任的理由,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
             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破产法都规定,此时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团和相关利害关
             系人承担赔偿或者连带赔偿的责任。破产管理人被视为破产财团的代表机关,一

             方面,其对破产财团财产有浪费、侵占、贪污等行为时,依照法人之机关或法定
             代理人对法人负损害赔偿之原理,对破产财团负损害赔偿之责。此时,法院得依
             职权撤换破产管理人,“由新任的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财团,请求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团的代表机关,对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

             害,应由破产财团负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负连带责任。
                 众所周知,破产事务的处理,耗时费力,责任重大,且有负担财产责任的风
             险。因而,各国立法多规定破产管理人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德国、日本及中国
             台湾地区破产法都规定,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数额由法院决定。法院核定报酬时,

             应斟酌破产案件的繁简、破产财产的规模、破产分配的比率、破产管理人耗费之
             时间精力及其努力程度、同业标准等因素。英国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工商
             部指定产生的,其报酬由工商部确定。否则,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债权人会议或
             由其授权监查委员会确定。1/4 以上的债权人或者代表 1/4 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

             不同意其他债权人确定的破产管理人的过高报酬数额时,或者经破产人请求,可
             由工商部确定其报酬数额。中国破产立法也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有取得报酬的权
             利,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但就目实破产实务而言,各地有大量的小微企业破产,这些小微企业没有任何资

             产或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俗称无产可破案。这些无产可破案,管理人在被
             法院指定后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同样的付出了工作量,甚至比如建设施工企业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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