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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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
              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缴
              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归集破产财产,为随时顺

              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做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
              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 实施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

              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
              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
              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
              民事及其他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

              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
              破产人等。
                  4. 处置和分配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并进行变价处置,之后根据变价结果

              制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按分配方案实施分配,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
              分配款,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
              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

              分配,破产程序不能终结。中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式、原则
              规定得太笼统、不具体,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规定,这些缺陷有待
              修改完善。
                  5. 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
              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
              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
              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四)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报酬
                  中国破产立法没有对清算组成员一般义务的要求做具体的规定,仅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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