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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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业有着一定的经济利益联系,由上级主管部门成为清算组的重要成员,往往导致
地方保护主义,偏离了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目标。清算组的重大问题由政府直
接决策,导致人民法院沦为政府的办事机构,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
其次,清算组在行使职能上差强人意。清算组的职责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
负责接管处理、分配破产财产,其地位相当重要,其职责直接关系到破产制度的
目的能否完全实现。由于前条所述组成方式上行政干预过多,导致清算组难以发
挥其应有的职能。第一,组成人员非专业化。从各部门抽派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中
绝大部分人员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根本无法胜任清算组这一有着相当法律业务
要求的工作,因此大部分成员其实是在滥竽充数。第二,组成人员任期临时性。
由于清算组成员非固定,导致一些成员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刺激了其
利用职务犯罪。第三,清算组报酬不明确,中国破产立法没有明确清算组成员报
酬,导致成员没有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清算组缺乏积极高效运转、独立承担
责任的经济支撑。再则,清算组监督机构极不健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未见对破产清算组监督机
制的明确表达,仅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
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才有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的监督的明确规
定。该意见的五十二条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
监督”。第五十三条规定“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
但操作起来并不十分可行。首先,债权人会议不是常设机构,无法对清算组实时
监督;其次,清算组由政府各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组成,对于犯有个人过失的情
形,是适用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法院也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追究其法律责任。
实践中,某些清算组成员利用手中职权,钻法律漏洞,大肆挥霍破产财产,吃光
用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正是基于破产清算组机制具有上述弊端,在新《企业破产法》中应运而生管
理人制度,其具有专业性、独立性、长期性,这些法律特点正弥补了以往清算组
种种不足之处,使得企业破产程序操作更加规范明确。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关于破产管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国内外理论界众说不一。国外主要存在代理
说、职务说、财团代表说三种学说,中国国内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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