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83
第二章 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的利益,所以对破产管理人的要求也更高。但是现行的破产法律法规中只是规定
了各类管理人要具备的资格标准和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主体要提交哪些材料做
出了规定,侧重于职业能力、业务业绩、合法经营、责任承担能力等方面,而对
于成为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没有做出规定。
破产管理人的准入制度中,应规定入围的破产管理人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资
质考试。对于管理人的指定只是泛泛的以进入名册管理人以随机的方式确定,那
么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破产的利益相关方是不负责任。
所以,中国可以借鉴国外对于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测试的制度,国外通常
是以考试制度来检测专业知识水平,只有通过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的机构,才可
以进入法院的管理人名册。这样,提高了破产管理人从业队伍的专业素质,也可
以规范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行为。同时破产管理人的准入制度中,还可以规定破产
管理人入围需缴纳执业保证金、参加执业责任险,提高风险保障,避免因其出现
执行职务造成当事人损失而无力赔偿的情况。
(四)重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核心地位,其执行职务是否公正、客观,直接
关系到破产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到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在实践中破产案
件中的利害关系复杂,冲突严重,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无疑成为破产制度的
重中之重。
基于前文所述中国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的缺陷,中国破产法应在人民法院、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多方面监督的基础上,增加行政机构对破产管理人的
监督。比如中国可以在司法部设一个常设机构,如破产管理人管理办公室或者破
产事务管理局,同时在各省设立相应的垂直领导的分支机构,并赋予该机构监督
破产案件的进行和管理破产案件管理从业人员的行政职能。这样一方面减轻了法
院的监督权力,一方面又能弥补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的缺陷。
(五)完善管理人的责任
责任制度是破产管理人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其机制的完善对整个制度的
实施效果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构建和完善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
1. 罚款责任
正如上文所说,中国在罚款责任方面的弊端就是罚款责任的滥用。对于此问
题,对破产管理人的罚款应严格限定在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时,明显违反了《企
·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