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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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如需报人民法院许可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需报
             告债权人会议的未报告债权人会议,或者破产管理人严重违反了勤勉忠实的义务,
             如以权谋私等。

                 2. 民事责任
                 就破产管理人是否具有赔偿能力问题这一问题,中国在具体操作上应该借鉴
             国外经验,设置保证金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保证金是对于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因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保证
             风险金。各国破产法立法中都设立了破产管理人保证金制度。中国破产法可借鉴
             英国信托法的财产担保制度,即在破产管理人选任时要求其提供适当财产担保,

             作为其在违反义务致使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害时的赔偿金。至于保证金金额大小应
             根据破产企业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从而既避免了由于一些企业价值过大致使
             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望而却步,又保障其能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执业责任保险是对破产管理人的高风险职业设立的责任保险,它是以被保险

             人(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对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种类。如果因破产管理人技术操作的失误或过失行为导

             致了破产财产的损害结果,这种财产损失就可以通过保险机制加以化解。中国《企
             业破产法》只规定了“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中国应将
             社会中介机构也纳入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范围,以立法方式强制个人和社会中介
             机构投保执业责任保险,作为其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前提。这样就从客观上加强了

             他们对执业过失损害的赔偿能力,转嫁部分执业风险,使执业过失赔偿控制在他
             们可容忍的范围内,不至于危及这一职业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另外,中国《企业

             破产法》就保险保费缴纳主体、保费来源和缴纳方式等具体问题都未作明确规定,
             这方面我们可借鉴国外成熟经验。
                 另外,由于现在许多破产企业的规模巨大,破产涉及的经济数额也比较大,
             已经不是一般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受托人组织等专业破产管理人所能

             承受的。而通常来说,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与其管理的破产财产数额相去甚远,如
             果要求破产管理人就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风险收益均衡原则,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破产管理的积极性。因此,中
             国破产立法应引入最高赔偿限额制度,使破产管理人的执业风险降至合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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