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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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债权制度研究








                             第三章 破产债权制度研究






                            第一节 破产债权的特征及认定原则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种类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及构成破产债权的实质要件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

              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债权的构成需具备三个条件: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

              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
              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
              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
              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从实体法角度说,破产债权的构成必须具有以下实

              质要件。
                  1. 破产债权必须首先是一种债权
                  债权,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设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请求义务主体为

              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简言之,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而破产债权则是
              破产债权人享有的一种请求权。但破产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一般债权人行使的
              请求权,债务人既可以表现为为一定行为,即积极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为一定

              行为,即消极不作为。而满足破产债权人的请求权,债务人只能表现为为一定行
              为,且此种行为是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的。这是破产债权与一般债权质的区别。
                  2. 破产债权必须是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破产的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得到金钱上的公平的清偿满足。所以破产债权
              必须以金钱或能用金钱作价值评价的财产为客观,此即财产上的请求权。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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