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P. 91

第三章 破产债权制度研究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依现行法律规定,要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
              最后经法院裁定确认其债权的存在与数额。有的债权可能客观上存在,但因缺乏
              证据而得不到确认,同样会被排除出破产债权范围。只有得到确认的债权才最终

              具备破产债权的资格。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在权利行使上的特点,一方面是有权依破产程
              序得到公平受偿;另一方面是必须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即必须依破产程序申报、
              确认债权,从破产管理人处接收破产分配,要受破产程序约束,不能单独、自由

              地受偿,不得违反破产法公平清偿的原则。但是,破产程序外的人自愿代替破产
              人对破产债权做出个别清偿是允许的,不视为违背公平清偿的原则。

                  三、破产债权的确认范围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可能处于无争议、尚处诉讼中、已被生效裁决确定等不同
              状态,除已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外其余均应加以审查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
              仍需探讨以下问题:
                  第一,无论是否存在争议,未获得强制执行力的正处诉讼或仲裁中的债权均

              应经审查程序。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又包括尚未生效的法院裁判,对后者来说又
              包括一审后,上诉期内,当事人还未决定上诉与一审后上诉人已提起上诉。对于
              后一种情况来说,若债权得到确认,二审程序由上诉人做撤诉处理。反之,债权
              的确认需经二审程序终结后予以确定。

                  第二,无须经审查程序的债权,包括破产程序开始后被中止执行的债权,法
              院生效裁判或其他具备强执力的文书确认的债权。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再
              审这个别特程序可能改变已生效裁判,甚至回转已被执行部分,但这毕竟不属一
              般司法程序。在未撤销或变更已生效法律文书前,这些债权均可被强制执行。

                  第三,在债权审查确认程序中,虽发现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确有错误,但经生
              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受理破产法院无权直接予以调整或变更,需管理人启动审判监
              督程序后根据再审结果重新确定债权。根据破产法规定,除了对破产申请受理后如
              利息等进行必要调整外,受理破产法院无权变更已被生效裁决所确认的债权。

                  第四,无论债权有没有财产予以担保,均应通过审查程序予以确认。尽管有
              财产担保意味着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仍在破产程序中被清偿,同样离不开审查


                                                                                   ·83·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