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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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Enterprise Bankruptcy
(二)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这是指破产债权必须表现为或能够折合为一定数额的货币。债权在设立时目
的本不相同,有的是要求交付货物,有的是要求支付金钱,还有的则是要求提供
劳务或技术等。但是,在债务人破产之后,诸多债务已不可能再实际履行,只能
以货币形式对债权人给予清偿。所以必须把债权货币化,才能以统一标准计算清
偿数额与比例,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偿还,做到清偿的公平。因此,破产债权
必须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可表现为货币形式的债权。
非货币形式的各种债权,应以破产申请受理时的价格标准折为货币,或将因
债务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凡是不能折合为货币形式的债权,
如某些以破产人作为或不作为为目的的请求权,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不能转换
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便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其他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如赔礼道
歉、恢复名誉等请求权,也是如此。
(三)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破产本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下,对其财产的一种由管理人实施
的“强制执行”程序,所以破产债权的性质必须是能够强制执行的。
当然破产执行与一般民事执行不同。破产执行只有对金钱的执行一种形式。
因此这里的可以“强制执行”,其一,是指债权的标的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强制执
行,可表现为货币形式,并且债权的种类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可以受偿。其二,是
指债权必须受司法机关诉讼保护,即使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依法允许强制执行的债
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或因走私等违法行为形成的非法债权,因不受司法保护,
不得强制执行,自然也就不属破产债权的范围。
也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强制执行”不是破产债权的特征,而只是民法上一
般债权的权利保护要件。
(四)须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
债权人客观上享有债权,还必须主动、及时地行使权利,才能获得清偿债权
确认。对权利的行使,法律一般规定有一定的程序和时效期间,破产债权也是如
此。债权人必须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依照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向管理人申报登记
债权。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
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不能以债
务人或法院已知道其债权为由,不加申报,否则在破产程序中便会丧失受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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