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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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债权制度研究




              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这里所规定的“对申报
              的债权进行审查”,主要是指对债权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初步的审查,即初步审查
              债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判断申报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是否与实际数额相符。
              虽然申报的债权还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均无异议才由人民法院确

              认,但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应当尽最大注意义务,切实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利
              益。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应对债权进行汇总,编制债权表,载明债
              权人的情况,申报金额、审查确认金额、临时债权金额、债权种类,以提交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对管理人尚未能审核确认或者债权人有异议的债权,为了确

              保债权人的表决权,作为临时债权在债权表中载入。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程序如下:首先由管理人宣读被核查债权的申报情况
              和管理人审查结果,然后提交债权人会议供全体债权人核查。债权人核查无异议
              后,列入债权确认表,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

              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2. 争议债权须由法院以诉讼解决
                  通说认为,对于经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为明确其法律地位,应由人民
              法院决定该债权是否应暂纳入债权表内。依中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这种裁判

              行为只有国家的审判机构,人民法院才有权依法定程序做出。债权人会议不过是
              在破产案件中为协调共同当事人间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一个自治性议事机构,无权
              对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义务做出强制性裁判。而且如由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
              只能通过表决的方式进行,但这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五十九条第二款“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
              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这里的“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就
              应当包括因存在核查异议而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民法院的上述决定使存在异议之
              债权可以按照其胜诉之概率高低决定是否进入债权表,而不仅仅是依赖于原始债

              权表的形式登记,不仅可以使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与被告身份的确定更为合理、
              明确,而且因将依法难以成立之债权排斥在债权表之外,有助于促使当事人自动
              息讼,减少没有必要之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
                  纵观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破产法有关债权审查确认的规定,尽管因国情、

              历史沿革等不同,但基本原则和程序大致相似,即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指定债
              权调查期日,并主持由债权人、破产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及管理人等参加债权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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