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新时期档案管理模式理论与发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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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档案管理模式理论与发展创新
                Theory and Development Innovation of Archives Management Model in the New Era


             于档案部门信息公开的规定却与《条例》的要求存在些许矛盾之处。第一,《档
             案法》由于颁布时间较早,很多条款的规定已跟不上《条例》的要求,造成二者
             之间存在诸多矛盾;第二,档案法规对于实现公民利用权力的保障力度不够,势
             必会阻碍《条例》的实施。

                 中国现行的档案法规对于政府机关内档案的规定相对宽松,开放范围极为有
             限,并伴随着机关内部信息的垄断,这与《条例》的初衷相悖,导致机关档案对
             全社会开放利用难度很大。档案部门未对外公布的档案,公民无权公开传播,只
             享有阅览、复制的权利;档案馆对于自身馆藏的开放进度远远跟不上《条例》中

             的相关规定;档案的前身是文件,文件的开放实质上是对档案开放的衍生,文件
             的开放可以更好地满足公民的现实需求,但中国《档案法》的制定缺乏战略眼光,
             不能很好地与政务信息公开相适应,无法保障公民对档案自由利用的权利。
                 (2)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之间有关规定的不协调

                 《档案法》明确指出,“中国的档案行政执法主体是各地方县级以上的档案
             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还存在诸多的专业档案的管理规定,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档案工作规定》等,这些法规则指出各业务主管部门是行政执法主体。”
             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存在多个执法主体,造成执法过程中有法难依,削弱了档案行

             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
                 (3)档案规章之间的不协调
                 国家档案局和建设部都对城建档案做出了相关规定,造成了多部门交叉管理
             的尴尬局面。《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由国家档案局编制公布,《暂

             行办法》中指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城建档案的申报与提交,对
             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参照《档案法》予以处理。建设部出台了《城市建设档案
             管理规定》,《规定》中指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管理
             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分。同属一类的专业档案受到了多头管理,各部

             门之间规章设置不合理,档案工作无法开展。
                 (4)档案法规上下位之间的不协调
                 《档案法》是中国档案事业的最高法典,各地方行政部门在制定当地的档案
             实施细则时均需要立足于不违反大法的基础之上,但事实的情况刚好相反。例如,

             《档案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态严
             重性,对单位处以 1 万以上、10 万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500 元以上、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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