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房地产经济健康平稳高质量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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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土地征收
法》规定,“当某一土地需要:①作为公用;②经部长批准的任何个人、团体
或法定机构,为公共的利益或公共利用,需要征用该土地作为某项工程或事业之
用;③作为住宅、商业或工业区加以利用时,总统可以在公报上发布通知,宣布
该土地需要按通告中说明的用途加以征用。”这样,在新加坡,将住宅、商业或
工业区用地也纳入了征地范围,这种情况是世界上比较罕见的(中国可以与之类
比)。但新加坡之所以实行这种制度,与其土地资源的高度匮乏有关。在2001
年,新加坡将律政部属下的四个部门(土地局、土地注册局、土地测量局、土地
系统支援组)合并成立土地管理局,律政部长称“在一些国家,私人土地业主有
权不同意政府任意征用他们的土地,可是新加坡的国情不同,中国土地稀少,为
了国家建设有必要实行强制性的土地征用政策”。确实,新加坡这种土地征用制
度,对其成功实现“居者有其屋”计划起到了关键作用。
(2)征地补偿
土地征用制度是新加坡土地国有化的一种手段,而土地征用赔偿是土地征用
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新加坡的土地征用赔偿的基本程序是,通常由享有土地征用
赔偿的当事人向地税征收官提出赔偿要求;地税征收官调查被征用土地的价值及
要求赔偿的人所各自拥有的权益;根据新加坡《土地征用法》规定的补偿价格标
准,确定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赔偿的数额;向当事人支付赔偿金。有关土地征用
补偿的决定,由土地税务兼行政长官作出,但补偿金额由专业土地估价师评估,
以公告征用之日的市价为补偿标准。土地补偿的项目,包括因土地征用造成土地
分割的损害、被征用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损害、被迫迁移住所或营业所所需的费
用、测量土地、印花税及其他所需要合理的费用等。
被征土地所有者对地税官确定的赔偿方式、金额以及赔偿费的分配等不服,
都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最后要由上诉来解决这些问题。为了听取对地税
官作出的裁决而提出的上诉,成立一个或多个上诉委员会,委员会中有一个上诉
委员或一个副上诉委员,正副委员都要由总统任命。通常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应当
是终局的裁定。但如果诉讼案涉及金额在5000新元以上,上诉人或地税征收官可
以依据法律就上诉委员会所作的决定中有关的法律问题向法院上诉。上诉法院作
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2.马来西亚
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规定,政府出于公共目的的需要,可依法对私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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