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房地产经济健康平稳高质量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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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土地征收


             决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同时,中国现行的征地法律制度还规定,除少许例外,所
             有非农用地都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如果该非农用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则必须通过
             一定程序先把所有权转为国有。在这种情况下,想要使用土地的用户必须经过国

             家批准才能通过国家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途。批准之后,国家通过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行使征地权力。在这种征地制度下,国家不仅可以因“公共利益”征用
             农民的土地,而且还可以征用土地用于其他所有非公共用途,这就容易由征地滋
             生一系列社会矛盾。

                 (三)启示与建议
                 1.建立谈判、协商机制
                 中国法律规定国家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地,但对于公共利益没有予以明确界
             定,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借公共利益之名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农民权

             益受到侵害后又很难通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新加坡被征土地所有者
             对地税官确定的赔偿方式、金额以及赔偿费的分配等不服,都可以向上诉委员会
             提出上诉,最后要由上诉委员会来解决这些问题。马来西亚任何对土地征用补偿
             感到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中国应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

             建立征地过程前的谈判、协商机制和征地过程中的矛盾解决机制。
                 2.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明确界定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范围,缩小强制性征地的范围。在城镇建设
             扩展边界范围外,区分和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比较困难,可考虑用

             挤压的方式,先对需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经营性项目的,可不实行征收,允许农民
             集体以多种有偿方式供地并参与开发经营,余下的是否采用征收的方式,可考虑
             用听证等方式解决。

                 3.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建设公益性项目以及在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进行建设的,对需占用的集体土
             地实行统一征收。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除了要考虑土地被征用前的
             产值之外,还应考虑土地的区位、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政府
             的宏观政策以及土地征用后的用途和市场价值等因素。建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

             置等费用的预存制度,保证征地相关费用的落实。建立多元化补偿安置途径,加
             大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等方面的用地扶持,解决好被征
             地农民的住房、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分配机制,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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