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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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债务纠纷研究
. 三回合的讨价还价模型
首先讨论一个三回合讨价还价博弈。
第一回合,债权人的方案是偿债比例为 S1,相当于自己得 S1,债务人得
(1-S1),债务人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接受则双方得益分别为 S1 和(1-S1)。
谈判结束,如果债务人拒绝,则开始下一回合。
第二回合,债务人的方案是偿债比例为 S2,相当于债权人得 S2,债务人自
己得(1-S2),由债权人选择是否接受,接受则双方得益分别为 δ 1 S2 和δ 2 (1-S2)。
谈判结束,如果债权人不接受,则进行下一回合。
第三回合,债权人提出偿债比例为 S,即自己得 S,债务人得(1-S),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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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必须接受,双方实际得益分别为 δ 1 S 和δ 2 (1-S)。
上述三回合中双方提出的偿债比例S1、S2和S都可以是0~1之间的任意比例。
该模型的第一回合和第二回合相当于债务纠纷双方的调解过程,而第三回合则相
当于最后提交给司法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结果。如果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
那么法律或仲裁的结果应该是债权人胜诉,债务人应该偿还全部债务,即 S=1。
这就是上述模型中第三回合债权人的出价有强制力的现实根据。模型中的贴现因
子δ 1 和δ 2 则相当于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花费在谈判和诉讼等方
面的时间、金钱等代价。该谈判每多进行一个回合总得益就会下降一个比例,因
此让谈判拖得越长对双方都可能越不利,如果必须让对方得的数额不如早点让其
得到,这对自己是有利的。
现在用逆向归纳法分析这个博弈,先分析博弈的第三回合。在第三回合债权
人提出的偿还比例 1债务人必须接受(这是诉讼或仲裁的结果,可要求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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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第三回合,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得益分别是 δ 1 和 0。
现在推回到第二回合债务人的选择。债务人知道一旦博弈进行到第三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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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将得 0 而债权人得 δ 1 。如果债务人已经拒绝了第一回合债权人的方案,此
时他该怎样出价才能使自己的得益最大化呢?如果他出的 S2 使债权人选择接受
的得益小于第三回合的得益,那么方案肯定会被拒绝,肯定要进行到第三回合,
自己会得到 0。如果自己出的 S2 既能让债权人接受(意味着债权人的得益不小
于第三回合得益),而又能使自己的得益比第三回合的得益大,尽可能大,那么
这样的 S2 就是最符合债务人的利益的。根据上面的假设条件,债务人提出的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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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比例 S2 应满足 δ 1 S2=δ 1 ,即 S2=δ1。此时,债务人的得益为 δ 2 (1-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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