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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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nalysis of Common Debt Disputes and Issues


            外,其他用于运作资金的融通性贷款总隐藏着出借人获取利息的目的。
                以上提到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但若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效力瑕疵,或者
            因欺诈行为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导致借款人和多名出借人产生纠纷的,会

            在社会上产生轩然大波,此时司法部门一旦介入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便会形
            成“异变”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出路分析
                非法集资领域的两个重要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罪

            名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多发常见,对两罪名有必要辨析其同异。两罪名的相同点在
            于都是危害了市场金融秩序,都划分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之中,
            都属于经济类犯罪,其犯罪行为表现都是非法募集资金的形式。但两罪的区别之
            处也是较为明显的,第一,两罪在刑罚分则中章节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隶

            属于分则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集资诈骗罪隶属于分则中的金融诈骗罪。第
            二,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管理秩
            序,或者说是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
            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客观行为表现不

            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多样,有的使用诈骗方法,有的未使用诈骗
            方法,也就是说,该罪的成立不必然包含诈骗方法,而集资诈骗罪的成立要件中
            则以使用诈骗方法作为必要手段,否则,不能成立该罪。第四,犯罪目的不同。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两罪的重要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人没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非法筹集资金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就
            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要素,而是集资诈骗罪的要件了,这一点是两
            罪最关键的区分点。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而
            非合法的民间借贷,主要从社会公众、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及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方

            面来把握。
                 .“社会公众”的内涵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解释中认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即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且解释中还特

            别指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
            构成该罪。因此,对于“社会公众”内涵的准确把握,对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罪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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