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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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间借贷纠纷



             裂,建立的公司无法正常运作,后来资不抵债,对出借人还本付息的承诺无法兑
             现。同时非法集资的案子也可能被“轻饶”,被判定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规模
             化会形成非法集资,而与此同时,非法集资罪亦是由多个民间借贷行为组成;若

             按照单笔来算,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每一笔民间借贷合同可构成一个个小的合同诈
             骗,而一个个合同诈骗聚合起来就又合成了集资诈骗罪。除此之外,很多后来发
             展为非法集资的案例最开始是合法的——最初集资仅集中在公司内部,利息也在
             合理范围内,且风险可控;可是当企业急于壮大,把集资行为扩展到社会范围时,

             潜在的风险就会不断积聚。事实上,如果公司不破产、老板不跑路,债务人不举报,
             民间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会无声进行着。例如,“温州立人教育集团
             有限公司、董某生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案”中,当地民间曾有“立人兴,泰顺兴;
             立人衰,泰顺衰”的说法,“立人集团”吸收公众存款近 52 亿元,而 2011 年“立

             人集团”宣布无法偿还债务时,当地泰顺县的 GDP 不过 46 亿余元。由此可见,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确实存在很多关联,但当前立法并未对其详细比较,由此如
             何进行区分就显得很有必要。
                  . 回归本质: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差异

                 国务院在 2010 年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旨在鼓励民间资本的融通。随着中央的号召,各省市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引导民
             间资本健康发展的文件。2013 年 7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
             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进一步降低了对民间借贷的限制,这表明国家对民

             间借贷市场的友好态度,对健康的民间借贷带有明显的激励导向。
                 学者对民间借贷向合法和合理方向发展的争论众说纷纭。通过文献整理,对
             中国民间借贷司法实践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理解与梳理,发现除
             存在转贷牟利及存在其他依法无效的事由外,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包括以下类型:

             一是自然人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借贷行为;二是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
             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实施的资金融通性借贷行为;三是法人、其他组织
             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四是法人、其他组织为本单位职工
             提供福利性无息或低息用于买房、装修、治疗等特定生活需求的贷款;五是法人、

             其他组织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向股东等出资者及其他自然人借款;六是法人、其
             他组织为股东等出资者及其他自然人提供资金融通性贷款。从民间借贷行为的目
             的上看,除了部分借款人基于亲友关系的低息或无息借贷用于维持特定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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