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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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间借贷纠纷



             必要说的主张,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要件说最大的问题还是“非法占有目的”并非
             财产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另外如何界定其内涵,传统刑法理论存在分歧,甚至有
             学者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中的“非法占

             有”,不是指行为人仅以非法取得占有权为目的,而是指其行为达到非法占有财
             物的程度。构成要件说另一重要论据就是如果缺少这一不成文要件,就无法区分
             盗用和盗窃行为。该主张也有不妥之处,以盗窃机动车作为实施其他犯罪交通工
             具的案件为例,行为人是一时盗用,还是意欲永久排除权利人的所有,可能行为

             人自己作案前及实行中也没有对此仔细揣摩,司法机关事后又如何能予以准确判
             断呢?除非实施其他犯罪后又送还被盗车辆的,其他于他罪实施过程中被连车带
             人一并缉获,或意外造成车辆毁损的,肯定要做盗窃罪与他罪的并罚处罚,被告
             人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盗用辩解不可能被采纳。因此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

             性超法规要件的出罪功能,仅具有理论意义,实际难以发挥作用。以此作为排除
             私力讨债行为构成财产犯罪的理由,论据及论证过程都是极其脆弱的,根本经不
             起推敲。
                 第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功能。非法占有目的的功能,可以从宏观和微观

             两个层面加以理解。在宏观层面,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犯罪的分类标准之一。学
             界普遍以是否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非法占有型财产罪区别于挪用型、毁损型
             财产罪。在微观层面,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是解决个罪的罪与非罪问题,将危害性
             不大的暂时性破坏权利人占有的夺取行为排斥在非法占有型犯罪成立之外。日本

             判例对“不法取得意思”的解读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
             物,并按照该物之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这个定义的前半部分强调
             “排除意思”,后半段强调“利用意思”,进而引申出该定义的机能,其中“排
             除意思”的功能是将短暂的盗用行为、骗用行为与盗窃罪、诈骗罪区分,将不具

             可罚性的行为排除在财产犯罪圈之外;“利用意思”的功能是区分不同的财产犯
             罪类型,遵从物的经济用途构成盗窃、抢劫等夺取型犯罪,仅以毁坏财产经济价
             值为目的的犯罪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日两国刑法学界通说关于非法占有目
             的具有“分类功能”与“出罪功能”的见解具有一致性,而分类功能与出罪功能

             于私力讨债行为的刑法评价则毫无意义。私力讨债目的是消灭债务,既不涉及财
             物的毁损,也非“暂时性”破坏债务人的占有,赋予非法占有目的具有私力讨债
             行为的出罪功能过于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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