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常见债务纠纷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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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网络借贷纠纷研究
移到线上,而互联网借贷平台从借款申请到资料调查,再到贷款审批,以及最后
的贷款跟踪和管理均在线上进行。一方面,相关用户直接通过互联网进入借贷平
台官网,根据其自身需求和平台的额度要求申请贷款即可,降低了用户的时间与
交易成本;另一方面,线上交易模式也方便平台只需对用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无需尽调,降低了平台运行成本。当然,也存在着消费者可能提供虚假材料骗取
贷款的情形。
. 额度小但利率与收益高
由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服务对象多为中低收入群体与中小型企业,因此互联
网借贷平台以小额借贷为主,平台一般会以上限较高的初始贷款来吸引借款人,
在借款人填写个人信息后对借款人征信进行调查分析后为其提供不同额度的贷
款,以此降低自身放贷风险,并且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贷款利率基本在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的两倍以上。实践中,部分平台的收入除了基本的利息外,还包括一些担
保费或手续费用,可能还存在因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催告费等
其他费用,以上费用累加以后就变得相当高昂,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年均收益率会
大幅提高,所以互联网借贷平台提供的额度虽小但享有较高收益率。
(三)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法律定位
中国并没有统一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法律定位。因为对于互联网借贷平台
概念界定的不同,其法律定位就有所差异,所以实践中根据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不
同主体类型对其进行了不同的法律定位,有人认为其属于信息中介,也有人认为
其应归于信用或者融资中介。而中国有关法律规范文件中将个体网络借贷机构定
义为“信息中介机构”。虽将其定义为信息中介,但是首先,“信息中介”本身
的内涵与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其可能被解释为居间人、行纪人等多种主体类型。
并且,法律文件所指的信息中介实质上专门针对 P2P 网络借贷平台,而并未考虑
到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电商平台等提供互联网借贷其他平台的共性所在,因此
该定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互联网借贷平台其实已经表现出了不同的运作模式,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纯线上型运营模式,该种模式下网络借贷平台属于放款人或者是商事居间
人,当主体是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时,其担任放款人角色,当主体是类似于被整
顿清零前的 P2P 平台时为居间人角色;第二,为债权转让型运营模式,该种模式
下平台充当债权受让人,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平台,由平台负责向债务人催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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