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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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专利以外的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二审,而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则
并无“飞跃”,仍旧按照一般的诉讼规则,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换言之,在
标的额同为 500 万元的情况下,若是发明专利案件,则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若属于著作权案件,一审则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
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差别,可见一斑。
案件类型决定了案件管辖法院和上诉法院。目前,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损害责
任纠纷的管辖尚无章可循,以致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五花八门。在舒永超诉音集协
一案中,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以“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
纷”受理案件,而该法院并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尽管在二审中,池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由不妥,将案由变更为“损害责任纠纷”,但仍能看出一
审法院并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视为一般民事纠纷。仕宇工贸诉帝宝
商贸一案属于涉专利恶意诉讼,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诉讼审理法院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属于侵权行为地,依据相关规定,该
院有权管辖长宁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但同时,前述规定明确,市第一、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专利纠纷。显然,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可知识产权恶意诉
讼损害责任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仅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即便涉及
专利也不例外。与此不同的是,在南玻诉美利肯一案中,江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认为,该恶意诉讼涉及专利,依据江苏省高院的规定,发生在常州市的专利纠
纷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可见常州
中院认为涉及专利的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应当视为专利纠纷,依照技术类知识
产权案件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
任纠纷的级别管辖,虽然尚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但应当符合知识产
权案件的一般管辖规定。对于涉及专利等特殊类型知识产权的案件,为确保案件
审理的顺利进行,一般宜由具有特殊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合理确定案件管辖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就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而言,认定行为人提起诉讼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
审查的重中之重。认定恶意需要结合涉案知识产权权利状况、是否存在涉嫌侵权
合理证据以及行为人诉前和诉讼中的行为表现等一系列因素综合判断,其中可能
涉及审查专利或商标的无效理由、现有技术或设计、技术秘密、作品独创性等与
知识产权有关的专业问题。将该纠纷按照涉案具体知识产权类型分为技术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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