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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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一个企业的市场交易范围则遍布全国,加之知识产权产品本身具有较强的流通性,
若将产品流通所到之处均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之地将数不胜数。有的法院
认为,既然被控侵权一方遭受损害,那么其住所地应当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一
做法显然是为了将庞杂的侵权结果收归统一,避免因过于松散的侵权结果稀释管
辖制度的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所说,“如果将所有可能或潜在的结果发生地均
视作侵权结果发生地,将不利于管辖的稳定与可预期性。”除此之外,在进入实
体审理之前,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以及当事人主张的相应损失能否得到支持都无法
确定,在起诉阶段以可能出现的侵权结果来确定管辖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有必要对侵权结果发生地做一定的限制,以保障管辖的稳定性与可预
期性。针对涉专利的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管辖角度看,
其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则上理解为系争专利侵权诉讼的裁判地为妥,不宜包括其他
非诉行为地。”88 事实上,对涉及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来说,亦是如此。
将侵权结果发生地限定在原审法院所在地,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管辖的稳定性,避
免起诉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
(二)级别管辖
自 2014 年设立三大知识产权法院以来,中国积极探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
改革,建立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和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形成
了相对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系统。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
内又可分为两个类型: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和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由于技术类知
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审理这类案件对审判人员专业素质提出了更
高要求。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注意裁判标准的统一,故而对于审理专门化、
管辖集中化、人员专业化有更高的现实需求。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
法庭的初衷,即“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
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因此,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则和上诉规则不同
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以广东省(除深圳市以外)为例:标的额未达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的,
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第一审均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实行跨区域管辖;而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第一审则由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跨
区域管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对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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