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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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方,但实际上不构成侵权。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成立的情况下,卷入诉讼意味着
              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还可能遭受名誉下降等人身权的损失。因此,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构成侵权责任侵害的是被诉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综合性
              权益。当然,在正常的知识产权诉讼中,被诉一方是被控侵权的一方,可能承担

              侵权责任,这些所谓的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是不能够成立的,但是在知识产权
              恶意诉讼中,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一开始就不能成立,不具备胜诉的可能,而被
              告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则应该受到保护。因此,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有两方利益
              需要平衡,一方是诉权的保障,一方是对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保障,在此过程

              中要注意平衡双方权益。
                  2. 优先保护诉权造成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宽容”
                  为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学界提出了权利边界、权利平
              等、权利位阶等理论。持权利边界理论的学者认为民事权利具有边界,根据立法

              技术、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公序良俗等可以划定权利的边界,既然权利存在边
              界,只要权利的行使在边界之内,就不可能发生权利冲突的问题,从根本上否定
              了权利冲突的存在,主张确定好权利边界来避免冲突的发生。相反,主张权利平
              等原则的学者认为权利冲突的现象确实存在,当权利冲突发生的时候需要以平等

              保护为根本,并要遵循社会利益优先、一般利益优先并兼顾特殊利益的原则进行
              处理,同时,刘作翔教授指出,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应注重立法对侵权责任的规
              范,立法规范越明晰,权利冲突的问题越容易解决。
                  另外,还有学者支持权利位阶理论。该种观点主张权利位阶是客观存在的

              现象,权利存在效力上的高低、强弱、价值上的轻重关系,包括意定权利位阶和
              法定权利位阶,既然权利存在位阶划分,就应该按照位阶关系予以保护。不管是
              何种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案,最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出现权利冲突时如何处理的
              问题。

                  权利没有绝对的边界,也没有绝对的权利位阶,法律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规
              定出权利的边界、权利的位阶,如果根据立法由司法者自由裁量,那解释的范围
              和弹性过大,权利应当被平等保护,但这个平等需要根据公平正义的标尺来确定。
              在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中,当前的司法实践显然更加注重对诉权的保护。出现

              这一倾向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三点:第一,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相对于知识产权
              维权案件毕竟是少数案件,为了少数案件而大量认定恶意诉讼会降低知识产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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