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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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利人维权的积极性,不利于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第二,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丧
             失就意味着权利救济失去了获得法律这种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保护,而只能
             自力救济,大大降低权利得到公正、有效救济的可能性,而该类案件中诉讼行为
             是否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提起诉讼时犹未可知,诉讼是否真的是“恶意”在

             起诉时也是未知的。所以,对救济权的保障非常重要,无救济则无权利。第三,
             对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产生的侵权损害,被侵权人可以通过侵权之诉来获得救济,
             但是剥夺原诉行为人的维权的资格将无法补救。因此,在该类案件中,更加倾向
             于优先保障诉权,从而给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营造”出一种“宽容”的司法环境。

             加上立案登记制度的部分原因,导致一些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容易混入知识产
             权维权案件。

                 四、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纠纷的管辖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
             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当属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
             要内容,其管辖应按照如下规则确定:从地域管辖来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
             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纠纷应当由被告住
             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管辖;从级别管辖来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纠纷属于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其级别管辖应当符合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规定。
                 (一)地域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

             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一目了然,被诉侵权行为系起诉行为,侵权行为实施地锁定在侵害知
             识产权纠纷受诉法院所在地亦无可争议,容易产生分歧的在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
             确定。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中,侵权结果系受害人因恶意诉讼而遭受的

             损失,包括为应对侵权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若法
             院判决侵权成立,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或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而
             造成的损失亦应囊括在内。就前者而言,费用支付地为侵权结果现实发生之地,

             然电子支付的普及让支付地变得不可捉摸,且具有极强的变动性,律师费、公证
             费、差旅费等各类费用的支付地也不见得同一。就后者而言,互联网时代,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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