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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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
             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
             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

             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二、楼盘名称的法律性质

                 楼盘产生于特殊的时代背景下,随后逐渐成为商品房的代名词。进一步讲,
             楼盘的建设和销售只是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一部分,其最终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

             人们购买商品房,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作为一种投资在市场上获得收益,因此
             在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眼中,楼盘是商品的成分远多于是服务的成分。更值得
             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完成某一楼盘的阶段性工作后,还会开发其他的楼盘并

             退出交易市场,此时该楼盘就会由物业公司接管,而物业公司为了方便通常会沿
             用原来的楼盘名称。楼盘是用于交易的,具有商品的基本属性,应当属于商品。
             从楼盘的销售来看,反映的是一种服务,这就解释了房地产行业会被归于服务业
             的理由。从这一角度来看,楼盘应当归入商品或服务。楼盘名称的法律定性是认
             定楼盘名称商标侵权问题的基础,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楼盘名称的法律性质

             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地理名称论
                 根据我国《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住宅区、楼群、

             建筑物等名称均属于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实践中,对于如何区分楼盘名称的标识
             含义与地名含义存在不同意见,但从有关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角度看,也可以将楼
             盘名称定性为地理名称。以地理名称界定楼盘名称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广义上的
             定性,只是从有关规定的角度来看,可以这样定性。以地理名称界定楼盘名称,
             未涉及楼盘名称的根本,仅仅是一种定性的方式。

                 (二)服务商标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就“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作出解释,根据《商标注
             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分类原则 1,建造永久性建筑、出售“商品房”属

             于不动产服务。而与房地产有关的标识属于服务商标。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楼
             盘名称属于服务商标。以服务商标界定楼盘名称的法律性质,涉及了楼盘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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