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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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术的国际化,便不可能做出全面的中国研究,也不可能通过我们的研究成果使西
             方社会比较确切地认识全面的中国。当前,知识产权学科的论域仍有一些关键的
             盲点尚未厘清,比如学科论域的前置性问题——什么是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的
             定义)以及学科的逻辑边界——知识产权是什么(即知识产权的范围)都不甚清

             楚,导致学科论域的边界不清晰、论域的主题不鲜明。这既破坏了知识体系的科
             学性,也损害了学科体系的合理性,难以支撑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的自主发展。

                 三、知识产权学科治理现代化建设

                 (一)学科分类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学科体系建设

                 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专业设置按照“学科门类”“学科大类”“专业”三
             个层次来设置。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是授予学位的学科类别。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

             理办法》(学位〔2009〕10 号)的规定,学科门类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
             部共同制定,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
             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学科门类经历了四次
             大的分类调整。最初的学科门类源于 198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
             施办法》第 2 条的规定,即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

             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这种学科门类的设置被纳入
             了 1983 年公布试行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
             录(试行草案)》。此后,中国分别在 1990 年、1997 年、2011 年和 2021 年对

             上述分类作了调整。
                 2011 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印发了第四版《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
             培养目录》。该目录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 年)》,扩大学位授予单位办学自主权”,取消了对二级学科的公布,转
             而把二级学科作为“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与此同时,根据

             2010 年 12 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
             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研厅〔2010〕1 号)的规定,二级学科由
             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

             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
             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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