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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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学发展



              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制。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
              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在这一背景下,一直作为
              “目录外二级学科”存在的知识产权才迎来了历史性机遇,知识产权的学科体系
              由此开启了自主设置的发展历程。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
              知》还明确,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
              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二是
              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三是社

              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四是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
              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
              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具体到知识产权
              二级学科,当前有关知识产权二级学科的设置只涉及法学和管理学两个学科门类。

              在法学门类,一共设置了包括 6 种学科名称,11 种学科模式,涵盖 34 个研究方
              向的二级学科体系。在管理学门类,则设置了包括 2 种学科名称,4 种学科模式,
              涵盖 14 个研究方向的二级学科体系。
                  对于现存的这一套知识产权二级学科体系,无论是从学科的厚度、广度,

              还是从社会的认可度、学科的辨识度而言,知识产权二级学科体系都具有浓厚的
              “法学”色彩。这既是由知识产权专业诞生于法学院这一历史“胎记”所决定的,
              也完全契合知识产权自身的法权基因与产权属性。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 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部署,

              知识产权学科体系的发展目标是成为“一级学科”。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
              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 号)第 7 条的规定,一级学科是
              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一级学科原则上按学科属性
              进行设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

              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已得到学
              术界的普遍认同;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或方向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
              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
              规模的需求。基于当前知识产权二级学科体系的设置现状,如果把知识产权提升

              为一级学科,那么,除了面临“是否有确定的研究对象、自成一体的理论、知识
              和方法”这些难以回答的抽象问题外,至少还有以下两个绕不开的问题:一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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