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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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学性。行政审判应推行“化学审”的裁判方法,即法院对行政机关授予的专利权、
商标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等权利的有效性争议,直接进行实质性审理并作出是否
有效的裁判。这类行政案件中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结构关系,影响到法院对权
利有效性作出直接审理和裁判。
另一方面,注意防止以技术思维代替法律思维。知识产权审判经常涉及法律
与技术问题的相互交织,在裁判中需要妥善处理法律与技术的关系。凡是涉及知
识产权法律概念的界定,都要依据法律要件、法律特征和法律效果,不能被技术
事实所干扰。行政裁判的法律思维具有一般性,知识产权行政诉讼需遵循此种思
维,并根据具体案件作出调整。总的来说,不宜忽视技术思维与法律思维之间的
密切关联,尤其是注意技术本身的变化是否会引起法律规则的变化,确保法律标
准与技术革新相契合。
三、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的发展难点
(一)专利权纠纷中的难点
专利权是权利人排除竞争者在市场中获取竞争优势的法律工具。其中,专利
确权行政纠纷是一大疑难问题,这是指当事人不服专利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
为,以其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案件。
这种纠纷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裁断提起的诉讼
纠纷案件。在中国,专利主管部门主要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
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知识产权局设置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要求、对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司法实践中,专利效力行政诉讼往往与专利侵权诉讼交叉进行。在专利侵权
诉讼中,专利效力直接影响着诉讼双方在侵权诉讼中的利益,即若涉案专利被宣
告无效,则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不存在,被诉专利侵权人即获得胜
诉权。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专利侵权人往往选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
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启动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此时,若
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则专利权人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
若涉案专利被宣告维持有效,则被诉专利侵权人将在侵权诉讼中处于不利态势。
因此,无论涉案专利是否被宣告有效,被任一方提起专利效力的行政诉讼将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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