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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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大概率事件。以上两类独立的诉讼存在以下难点问题。
第一,专利侵权诉讼的周期可能因专利确权程序而大幅延长。专利复审委员
会行政程序的时间大多在一年以上,此后的行政确权诉讼如果当事人完成二审程
序,时间也很难短于一年。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真正开始前,专利确权诉讼就
已经进行了两年至三年时间,加上后续行政侵权诉讼的时间,从专利权人提起侵
权诉讼起至案件审结,可能需要三年、四年甚至更长时间。如果最终专利权人胜
诉,前述漫长的诉讼程序对专利权的实质保护没有任何帮助。
第二,从法院裁判角度,对于前述侵权诉讼中被当事人另外发起的专利确权
程序,原侵权诉讼程序管辖法院是否应出具中止审理裁定亦存在讨论空间。2020
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进行
了最新修订,就前述问题作出了初步回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在侵
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对被诉侵权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的宣告
无效请求,人民法院应该作出中止裁定,但是也提出了可以不予中止的情形,包
括专利权人举证证明(证据形式多为检索报告或评价报告)不具备无效事由;被
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是已经公知的;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
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等。该司法解释的最新修改在理论上
提供了思路和方向,具体应用情况如何,有待实践作出进一步检验。
此外,专利行政诉讼的纷繁及其具体类型也给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带来一
定挑战。以常见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为例,根据《专利法》第
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行政相对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驳回
决定的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
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
政诉讼。除了上述两种常见的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外,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及第七十条的规定,行
政相对人还有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中作出的其他行政
决定不服提起专利行政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程序所关注的具体问题也有所区别,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对于不同重大问题难免存有争议。例如,在鲁波克诉国家
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宣告无效一案中,双方围绕涉案专业的必要技
术特征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论辩。在专利确权纠纷中,要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作出审
查,特别对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规定,以及是否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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