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P. 67
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据此,认定商业秘密一般应满足秘密性、价
值性及保密性三个特点。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侵犯
商业秘密案件中出现了窃取商业秘密手段的高科技化趋势。比如,黑客进入计算
机、盗取邮箱等情形。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职责,将面临被诉的风险。在商
业秘密侵权引发的行政纠纷中,证据审查是一大难点。尤其在证据认定程序中,
行政诉讼的证据认证和行政程序存在一定区别,原告起诉行政机关时,需要在司
法程序中对行政程序已经认证的证据进行转化。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如果通过行
政程序维权,行政机关认定权利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较之司法诉讼
程序的认定不够严格。但从法理原则角度看待,行政程序为国家公权力认定行政
相对人的权利是否存在的程序,其证明标准不应低于司法程序。考虑到商业秘密
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
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即原告)应注意,
即便行政程序中已经就相对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认定,相关证据材料能
否被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采信为定案证据仍存在不确定性。
第二节 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的适用
一、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的双面性
随着经济的转型发展,知识产权案件大量涌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应运
而生。但是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也是一把双刃剑,具有显著优势的同时也带来
巨大的弊端。一方面,因为诉讼时间比较长,漫长的诉讼周期下申请人的权益继
续遭受侵害,可能最终判决以后已经无法弥补,而行为保全的特点可以在最大程
度上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因为行为保全是未经过法庭实际审判作出
的裁定,一旦发生错误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是巨大的。此外,行为保全的特点也
会吸引一些市场经营者为了追逐利益而恶意申请行为保全,将会扰乱市场秩序。
(一)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的必要性
1. 弥补在权利保护上存在的先天不足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备受瞩目的财产,甚至许多知识型企业
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