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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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行为保全进行了规定,可能使得判决难以执行或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
             法院可以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由法院依据案件具体情况
             自由裁量决定。
                 (二)现行立法的适用困境

                 知识产权立法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发现,中国立法关于知识产权行
             为保全适用标准的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诉前行为保全的适用标准不一。知识产权法与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行
             为保全的规定不统一。依据中国的知识产权实体法,“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

             权行为”是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的前提,而《民事诉讼法》则将“情
             况紧急”作为诉前行为保全的适用标准。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行为保全申请,依据
             知识产权法中侵权行为或即发侵权行为的规定,申请人需要对被申请人实施了侵
             权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进行释明,而依据《民事诉讼法》中“情况紧急”的规定,

             申请人则需要向法院证明其权利义务状态正处于紧急态势。适用标准的不统一,
             必然造成当事人及法院适用行为保全上的困难。
                 第二,行为保全的适用未涉及实质审查。知识产权诉讼中,法院在核准申请
             人的行为保全申请时,若完全不对实体问题加以处理,不但对未来申请人在本案

             诉讼中能否获胜一无所知,也无法判断相对人是否会招致无法弥补的损害,这种
             结果其实与修正后的民诉法所要求的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可以核准适
             用行为保全的规定相矛盾。
                 知识产权诉讼涉及高度的专业知识,同时中国法官很少具备此方面的专业背

             景,在此情况下不接触实质问题很难对行为保全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同时,知识
             产权诉讼的特殊性亦决定了行为保全适用的慎重性,否则必然会给投机诉讼留下
             滋生的空间。
                 第三,对于是否应当提供担保的划分过于“一刀切”。依据中国现行立法的

             规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后,法院是否有要求
             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的自由裁量权限,由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决定。若申
             请人在诉前提出申请,并证明其权益正在或即将遭到侵害,抑或证明其权益保护
             正处于“紧急状态”,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法院对此并无自由裁量权。若申请

             人在诉中申请行为保全,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
             担保。原则上说,单以申请时间作为划分标准容易造成制度适用的僵化。在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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