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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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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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以后再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毫无意义 。因为大多知识产权均有独占使用的期限,
可能会因为漫长的诉讼过程,导致权利人即使获得胜诉也错过了权利的合理使用
期限,失去了原有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一项新的研究需要付诸大
量的精力时间,甚至付出不一定有回报,所以一旦努力研究的成果得不到保护,
这会让很多人失去创新的信心,不愿意付出辛苦,甚至会助长窃取他人成果的社
会风气,也会导致社会整体的创新能力、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下降。因此,行
为保全在提高维权效率上非常有必要。行为保全可以节省诉讼时间,在诉讼进行
前通过申请,获得司法救济,保证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不受侵犯。既可以获得赔
偿也可以有效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这比单纯依赖诉讼获得的金钱赔偿更具有实
际意义。
4. 节约司法资源
行为保全制度设立之初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审判中会
有更多的隐含价值,比如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进而取消诉讼,节约了司法资源。
行为保全制度可以责令被申请人作为或不作为,但是,申请人在申请时也要提供
一定的担保,避免恶意的申请人滥用权利,担保数额并不低,在这样的约束之下
能有效地促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更加谨慎地行使权利,更加谨慎地申请知识产
权行为保全,更加认真地对待诉讼。从而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当事人申请
行为保全以后,法院是否同意行为保全的申请也暗含了法官对案件的态度,即法
官对于侵权方的倾向,被申请人也会估计自己在未来诉讼中的胜算,规避漫长的
诉讼过程,从而主动和解,节约了司法资源。“雅培奶粉罐外观案”就是现实的
例子,法院在裁定同意行为保全的申请以后,双方当事人积极协商,最后达成和
解,案件快速得到解决,社会反响也很好,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因此,行为
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非常有必要。
(二)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的约束性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制度的负面性在于对被申请人的约束。行为保全
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可以及时达到司法救济的目的,但是由于行为保全是案件实
际审理之前的裁定,有可能发生保全错误的情形,约束被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害,
也会吸引一些追逐利益的市场经营者滥用权利,进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a 陈文文:《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的困境与突破——以北京法院典型案例为视角》,《西部法学评论》,
2016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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