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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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在美国,Uniloc 公司起诉华为公司专利侵权,前前后后一共发起了 19 次诉讼,
              涉及技术领域包括:电话会议、移动终端传感器、无线传输等,而且被告也不止
              华为一家,还包括苹果、摩托罗拉、三星等公司。对华为连续性的起诉是典型的
              “专利蟑螂”,而行为保全制度也为其敲诈华为公司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据不完

              全统计,Uniloc 曾起诉过 75 家公司,有三分之一的公司选择庭外和解,其余的
              公司大多也都败诉,Uniloc 获益达到十亿美元。行为保全制度的特殊性,将会为
              这些以起诉为生存基本的公司带来极有力的敲诈武器,约束被申请人不得正常使
              用专利,加上企业累积性专利的特点,迫使企业不得不接受其敲诈行为,进而助

              长了“专利蟑螂”的发展,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因此,在行为保全制度非
              常有必要存在,又有一定不利的影响下,必须妥善适用。《行为保全司法解释》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上问题,有助于规制以上滥用权利的现象,发挥知识产权
              行为保全制度的作用与价值。


                  二、知识产权诉讼行为保全的适用标准评析

                  (一)适用标准的立法沿革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行为保全适用依据主要包括两部分:其一,《专利法》
              《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实体法对行为保全的规定;其二,《民事诉

              讼法》等程序法对行为保全的规范。这些现行法中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是分析我
              国现行知识产权行为保全适用标准的重要依据。
                  从沿革上讲,1988 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最早为在诉讼行为中停止侵害提供了法律依据,初步体现了
              诉中行为保全思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议》(TRIPS)的规定,在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中增加了诉前禁令制度,条文中
              虽未明确提出行为保全的概念,但均规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人或利害关
              系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据此,知识产权诉讼行为

              保全的适用标准可以总结为:适格申请人、侵权行为或即发侵权行为、难以弥补
              的损失。另外,《专利法》将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前提,
              《商标法》《著作权法》则没有这项规定。2013 年《民事诉讼法》的第 2 次修

              改增加了关于诉前行为保全的规定,依据该项规定,情况紧急、难以弥补的损害
              是诉前行为保全适用的前提,且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亦对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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