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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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因此,法院无法对诉讼中争议问题进行充分调查。行为保全申请人若要确切地证
             明胜诉可能,可从两方面着手:
                 第一,申请人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效。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是权利
             拥有者,其应当持有合法的、有效的知识产权。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

             其是权利所有者的证据,譬如能够证明其合法继承了该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等。
                 第二,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或准备实施侵权行为。申请人请求法院适用行为保
             全时,需向法院证明存在侵权事实或即将发生侵权的事实。相较于其他的侵权纠
             纷,知识产权的易复制、难开发等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某些侵权行为一

             旦实施,就会给权利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相对人
             存在处于准备阶段、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救济先于权利”,将即将发生而未发生的行为纳入行为保全措施的作用范围内,
             在诉讼终结前加以制止,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难以弥补的损害
                 所谓难以弥补的损害,即最终判决所确定的损害赔偿将难以弥补的损害。确
             认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是法院判断当事
             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状态是否需要维持现状的前提。我国知识产权与民事诉讼立法

             均将“难以弥补的损害”作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条件。损害是否难以弥补属于
             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因此具有相对性,并没有客观绝对的标准。域外的司法实践
             中,对“难以弥补的损害”进行了相对性的界定。例如,在英国法中,能够获得
             衡平法的禁令救济的,只能是通过普通法的损害赔偿无法得到充分救济的当事人。

             美国的判例实践中,“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无法以金钱填补或无适当方式可以
             测量的损害。除非例外情况,如果原告在申请日至最终裁决期间可能受到的不应
             遭受的损害能够获得损害赔偿金的补偿,那么被告就不应该被限制。知识产权诉
             讼中,知识产权人合法存在的权利一旦遭受侵害,其损害将难以弥补。譬如商标

             诉讼案件中,若准许相对人窃用并制造的商品流向市场,对权利人的商誉即造成
             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知识产权诉讼中,申请人无需对“难以弥补的损害”作
             详细证明,只要申请人证明其合法知识产权正在或即将遭受侵害,即可推定为其
             有受不可回复的损害。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被申请人如若有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申请人能确切地证
             明其胜诉可能性,法院即可推定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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