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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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行为保全中,法院应依何种标准来自由裁量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立法并未
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对于诉中行为保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
担保的标准不一。
第四,疏于保护被申请人权益。行为保全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避免债权人最
终取得胜诉判决却无法有效实现其债权。然而,行为保全措施是在法院对案件进
行全面审理之前甚至是诉讼系属于法院之前采取的,因而相较于判决程序,行为
保全程序具有简易迅速的性质,在诉讼法院审理时并未经过言词辩论,当事者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明确,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给被申请人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害。因此,行为保全的适用过程中,法院在作出行为保全裁定时必须考
虑如果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被申请人的权益将遭受何种影响的问题。但是,我国目
前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被申请人保障手段、保护其合法权
益的规定付之阙如。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无论是知识产权实体法还
是程序法,虽都对法院可以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却显然均未能
准确、全面地规定行为保全适用标准。因此,有必要全面明确地厘定知识产权诉
讼中行为保全的适用标准。
三、适用标准的考量因素
知识产权诉讼中,法院一旦作出行为保全的裁定,不但会在本案判决之前有
效地限制相对人的商业活动,进而减少甚至消灭被告继续有效经营的可能,对一
些规模较小或创新的高科技公司而言,甚至会严重影响这些公司的生存。因此,
为避免申请人在未进入本案审理之前以有限的诉讼成本获取限制竞争对手的效
果,法院在审核行为保全申请时应采取本案化的审理模式,就将来胜诉可能性、
是否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损害的程度以及公共利益等实体问题进行考察。
(一)胜诉可能性
胜诉可能性并不意味着在本案诉讼中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都可能得到法院
的支持,“胜诉”仅指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大陆法系民事诉
讼中就胜诉可能性的判断通常规定应达到较高的程度。申请人在向法院提起行为
保全申请时,必须证明其所提的诉讼有胜诉可能性,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审判程
序中的假设及举证责任下,有证明被申请人侵害其权利的可能。司法实践中,申
请人向法院提起行为保全申请时,案件尚未被完全审理甚至案件尚未系属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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