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P. 75

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第一,侵害申请人人身性质的权益的行为。人身性质的权益不同于财产权益,
              一旦遭受侵害,就会给申请人的社会评价、政治经济地位造成金钱难以衡量的损
              失。侵害申请人人格权益的产品,会对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和社会认可度造成威胁,
              给其造成损失,这种损失短时间内将无法挽回。

                  第二,侵害申请人无形财产权利的行为。在产品寿命较短的商业领域,特别
              是高科技领域,权利人核心技术泄露时如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导致申请
              人错过最佳销售时机,丧失市场竞争力,最终其知识产权将无法在事实上实现利
              润。例如,假冒商标的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将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商标信誉度,削

              弱申请人的市场竞争力。虽然侵害申请人无形财产权的行为也会给申请人造成经
              济损失,但这种损失很难量化成一个准确的赔偿数额,这种损失是难以计算的。
                  第三,使得被申请人难以提供赔偿的行为。法官在判断损害是否难以弥补时,
              不仅需考虑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是否能够用金钱补偿,还需确定被申请人在案件

              审理结束时是否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支付足额补偿。某些案件中,申请人获得胜
              诉判决后,由于被申请人的某些行为,申请人的损失实际上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
              因此,在被申请人资信状况不佳的情形下,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以有效维
              护申请人利益,使其损害得以减免。

                  (三)对双方利益的衡量
                  行为保全是侧重于保护申请人利益、强化申请人权利保障的临时救济措施,
              同时,正当程序理念要求行为保全的适用亦需考虑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影响。
              知识产权诉讼中,因知识产权常常涉及市场竞争,因此,法院在审核申请人提出

              的行为保全申请时,不能忽视公平正义而仅仅追求效率,必须对双方利益进行衡
              量,兼顾权利人受到侵害时迅速获得救济及相对人被迫退出市场所受到的冲击。
              对双方利益的衡量的重点在于,比较申请人或相对人因行为保全申请被准许或驳
              回所遭受损害的程度,如果法院驳回行为保全申请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大于被申

              请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反之,申请人需要加
              强胜诉可能性的释明,否则将无法获得适用行为保全的裁定。
                  (四)公共利益
                  行为保全的目的,其一在于暂时保护私益性的申请人权利,暂定争执的法律

              关系;其二在于通过法院暂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状态,以避免急迫的危险、维持
              和平的法律秩序。行为保全并非单纯为保全个人权利,也是保护当事人全体的利


                                                                                      67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