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P. 76
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益及公益。在知识产权立法中,法律需要对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进行均衡,
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必须维护公共利益。《TRIPS》序言中明确规定:
“……知识产权为私有权……”,同时,知识产权的诸多制度对私权与公共利益
进行平衡,如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制度,都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人垄断权的限制
和规范。知识产权诉讼中,法院对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核已完成对前三项的审查时,
通常不会认为行为保全会影响公共利益。但如果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确会限制
技术发展或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法院将倾向于不作出行为保全。例如,
在药品专利诉讼中,专利产品是一种对艾滋病有明显疗效的药品,若法院采取行
为保全措施,将会使得许多患者无法得到良好的治疗,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
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在著作权诉讼中,申请人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
施的行为如果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为维护一个自由和畅所欲言的社会的公共
利益,法院可以拒绝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四、对“利益”的衡量
(一)对“双方利益”的衡量
1.“双方利益”衡量的理论基础
《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考量
不实施行为申请人受损害的程度,同时也要考量实施行为保全导致被申请人的损
害程度。基于公平正义原则,法院在审核申请人行为保全申请时,不能只考虑申
请人一方的利益,应当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行为保全毕竟是临时救济措
施,在审查行为保全时,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并未形成,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申
请人败诉,因为行为保全对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害明显高于申请人可能受到的损害,
明显是有失公平的。衡量双方利益时,主要考量授予或者驳回行为保全申请时双
方利益受损害的程度。如果驳回行为保全的申请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被申请
人所获得的利益,那么,法院就会裁定授予行为保全措施。如果不满足这个条件,
申请人若想获得行为保全,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据。
英美法系在衡量双方利益时也会考虑,如果发布禁令为当事人带来的利益会
显著低于为对立当事人带来的损害,那么也不会授予禁令。36 英美法官在实践
中不断地总结经验,通过判例及理论研究,在双方利益的损害上得到了大量的理
论成果,在实践中运用得也越来越顺利。我们国家相比于英美在此方面发展的不
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