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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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尽完善,如果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法官无法更好地判定。双方利益的衡量与责
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有很大的不同。在申请人败诉时,即视为行为保全申请错误,
通过担保可以为被申请人提供法律保障,判决以后可以为被申请人提供金钱弥补
其因为行为保全受到的损害。但是正如“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将会对申请人的权
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一样,对被申请人也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在前文
提到的市场份额,申请人主张如果不实施行为保全将会严重损害其占有的市场份
额,此时,被申请人也可以声明,如果行为保全发生错误也会导致自己的市场份
额明显受损。因此,为了体现公平与正义的法律原则,应当充分衡量当事人双方
的利益。
2. 考量是否对被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衡量双方利益是在前文条件充分考虑的情况下进行的,进言之,对申请人已
经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已经默认。同时,如果审理认为不会对被申请人带来难以
弥补的损害,审理行为保全申请时也就不会过多地考虑被申请人的利益,如果真
的发生保全错误,申请人在先的担保也会弥补被申请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损害通常更
容易预见,通常是被申请人无法从涉案行为中获取利益,而不采取行为保全,对
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则是难以预见的,甚至有可能难以弥补。在“中国好声音案”中,
法院认为,如果采取行为保全,仅仅是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使用涉案商标,更改节
目的名称,而不禁止被申请人节目录制与后期的播出,其中的损失是可以预见的。
但是如若不采取行为保全,被申请人可能占领了唐德公司的市场份额,而失去竞
争优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难以预见的。因此,法院在双方利益的衡量之下,
认为更应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同意授予行为保全。“微播公司诉创锐、力奥公司
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在考虑量是否授予行为保全时,考虑到如果采取行为保
全措施是否会对被申请人创锐公司与力奥公司造成不当的损害。法院认为,只要
行为保全不会影响到两个公司的正常运转,也不会禁止其以合法方式经营产品,
就可以同意行为保全申请,认为不会对两被申请人造成不当的损害。此种认定方
式非常有意义,对于授予行为保全申请的裁量路径来说,是一种有意义又有价值
的裁量方式。同时对于以后审理同类的数据抓取案也有着非常积极的示范作用。
“腾讯与谌某某等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案”,本案中,被申请人谌某某通过
提供以及网络宣传的涉案虚拟定位插件,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要求为被申请人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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