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P. 78
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电公司立即删除在其运营的 bilibili 网站及 APP 平台内的,关于涉案的视频,也
是为了防止继续对申请人继续造成损害。法院在审查时认为,该行为保全不会对
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被申请人的企业也可以继续运营,不会导致当事人
双方的利益显著失衡。同时,法院又提出了让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发生
行为保全错误,被申请人的权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由此可见,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法官在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比较
分析,这种比较也有利于提高法官审理行为保全申请的速度,提高审判的效率。
3. 考量被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检索我国的民事判决书时,并未发现考虑被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的判
决书。从比较法来看,美国的案例中有对被申请人主观故意进行审查的案例。美
国法官在审判时认为,如果被申请人在从事涉案知识产权行为以前,就知道申请
人是有效的权利人,仍然进行涉案行为,那么在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即认为被
申请人存在主观故意,法官就会倾向于申请人的利益。从风险的角度看,被申请
人既然已经明确其所从事的涉案活动为侵害申请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明知申请
人会通过起诉维护其合法权利,并且会申请行为保全,在预测到以上行为的前提
下,仍然实施侵权行为,说明其对于侵权产生的代价已经得到预知并且认为其可
以承担,甚至实施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小于侵权行为为其带来的利益。反之,
如果风险过大,是不会实施侵权行为的。
法院审查 Ty, Inc. v. Jones Group, Inc. 案时认为,被申请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
已经了解本案的申请人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并且明知申请人将该商标应用于毛
绒玩具上,仍将与涉案商标相类似的商标,用于毛绒玩具的生产。这足以证明被
申请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他已经预知因侵权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不会将其受
到的损害视为难以弥补的损害。
对比之下,法官审理Amoco Corp. v. Exxon Chemical Co.专利侵权案时了解到,
被申请人在先拥有涉案的专利技术,并且进行了大量的投资。申请人将专利申请
之后,起诉被申请人。法官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起诉以前已经掌握了涉案专利,
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并且通过巨大的投资,将涉案专利进行生产,不存在侵权
牟利的动机。所以对于利益衡量,法官更倾向于被申请人。综上,在司法实践中,
法官审理行为保全申请时会考虑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不是达到难以弥补的程
度,也会考量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想法。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