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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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二)对“公共利益”的衡量
                  公共利益在实际审判中既抽象又不可或缺,法院在实际审理时,如果以上三
              个考量因素均满足,也会考量授予行为保全时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
                  1. 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比较

                  公共利益可以理解为社会整体中不特定对象的利益,与个人利益最明显的区
              别是难以辨别,但是与个人利益同样重要。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
              法官会更加倾向于保护公共利益。行为保全是一种临时的法律状态,如果使用不
              当会损害公共利益,保护个人的权益的同时不应该侵害公共利益。行为保全设

              立之初倾向于保护个人的利益,但是不能只考虑个人利益,这也不符合法律的公
              平正义。在知识产权判决书中很少有涉及公共利益的判决,是因为很多案件确实
              没有侵犯公共利益,大多为个人利益冲突。《TRIPS》序言中明确规定:“……
              知识产权为私有权……”,同时,知识产权的诸多制度对私权与公共利益进行平

              衡,如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制度,都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人垄断权的限制和规范。
              对于当事人前三项审查因素如果被审核通过时,即申请的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衡量,法官一般会认为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但如果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确会限制技术发展或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

              响,法院将倾向于不作出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会限制产品无法正常销售,例如,在涉及药品专利的行为保全案中,
              比如用于治疗艾滋病的特效药,艾滋病一经发病需要快速治疗并且难以治愈,如
              果因为行为保全使治疗艾滋病的特效药无法销售,耽误发病人治疗,可能会威胁

              生命,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视为损害了社会不特定主体的利益,一般不会授予
              行为保全禁令。在著作权诉讼中,申请人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如果是属
              于言论自由的范围,为维护一个自由和畅所欲言的社会的公共利益,法院可以拒
              绝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实际审理时,行为保全案件中被申请人因损害公共利益抗

              辩时,法官会考虑是否对公众健康、环境等造成损害,是否会为社会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反之,不会轻易因公共利益否定申请。
                  2. 英美法禁令救济中的公共利益
                  英美法在衡平法的范畴下,首先通过法律对当事人进行救济,如果无法救济

              时,才会考虑临时禁令救济。同时,英美法适用禁令救济时,如果采取行为保全
              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时,将违背公共利益,也不符合经济社会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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